
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HAI YUAN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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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HAI YUAN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2025年4月10日
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HAI YUAN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1.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法莉兰童话王国”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案
【关键词】
行洪安全 未全面履职 诉前程序 跨行政区划管辖 执法合力
【要旨】
针对多个行政机关存在职责交叉、履职不尽责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对照其法定职责分别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各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形成监管合力。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河南省郑州某旅游开发公司在未办理规划、用地等行政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黄河滩区建设一个占地370.68亩的“法莉兰童话王国”儿童游乐公园。公园内建造占地4508.89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16处,硬化地面60926.27平方米建设停车场,倾倒渣土34840立方米,建设围墙2050米,并存放大量游乐设施。在公园建设过程中,相关行政机关多次给予行政处罚,但该公园仍继续施工,并建成投入运营,对滩区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影响,且威胁到黄河行洪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2月27日,河南省检察院接到河南省河长制办公室移交的问题线索后,通过郑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指定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牵头组成专案组承办本案,通过赴实地勘察现场、走访惠济区政府、调取行政部门执法相关证据材料、询问相关证人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召开案件论证分析会确认了公园项目损害公益的事实,并查明:公园建设过程中,惠济区国土局于2018年4月至8月期间对其立案查处4次,作出4份行政处罚,要求其限期拆除非法建筑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以罚款446万余元,该公司仅缴纳罚款38万余元,且未拆除违法设施。该局4次向惠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4次裁定由古荥镇组织实施拆除;古荥镇政府于2018年6月责令其停止施工1次;惠济区环保局于2018年6月立案查处1次,处以罚款42.78万元;惠金河务局于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立案查处3次,处以罚款14.8万元。据此,检察机关认为惠济区国土局已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而古荥镇政府、惠济区环保局、惠金河务局虽作出了罚款或责令停工通知,但并未穷尽其法定监管手段,未依法有效恢复土地生态,致使违法建设对黄河行洪安全、滩区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19年3月21日,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在惠济区人民政府向古荥镇政府、惠济区环保局、惠金河务局公开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一是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涉案企业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设施;二是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恢复受损土地生态;三是严格规范履职,切实保护黄河滩区环境资源;四是完善监管措施,加强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
检察建议发出后,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积极与相关责任主体沟通联络,取得惠济区党委、政府的理解与支持,跟踪督导三行政机关及时全面履职。该院先后数次与区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圆桌会议,组织区政府及河长办、镇政府、环保局等到现场查看整改进度,并向涉案企业释法明理,争取其积极配合整改。
在惠济区政府统一协调指挥下,2019年3月底,该主题公园主体建筑16处砖混结构房屋被拆除,6月29日,主题游乐园60926.27平方米硬化地面全部拆除,游乐设施、建筑垃圾及倾倒的渣土全部清理并进行复绿,370余亩被占用土地恢复原有生态地貌。
【指导意义】
由于国土、河务、环保、镇政府等部门职责存在交叉,具体问题由多头管理,执法上难以形成有效监管合力,致使问题久拖不决。该案此前经有关部门多次办理,仍然未能得到解决,社会各界高度关注。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之后又主动与省、市、区河长办对接,多次与相关行政机关会商座谈,引导涉案企业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帮助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形成执法合力。通过检察监督权与行政管理权的有效衔接,促使这一黄河“四乱”突出问题得到解决。
2.甘肃省岷县“慕丽水岸”茶楼影响行洪安全案
【关键词】
行洪安全 违法建筑 未完全履职 行政公益诉讼
【要旨】
行政主管部门在检察机关介入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合理期限内仍未穷尽一切手段保护公益,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2010年,甘肃润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未经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同意,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岷县岷阳镇迭藏河(黄河支流)城区段河堤右岸违规修建观景台,并一直以“慕丽水岸”茶楼名义从事商业经营活动。该建筑影响行洪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岷县综合执法局作为具有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未能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5月25日,甘肃省岷县检察院依法向岷县综合执法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严格履行城市规划管理职责,制定整改方案,责令甘肃润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物“慕丽水岸”茶楼,清除建筑垃圾,疏浚河道,恢复原状,确保行洪畅通和度汛安全。2018年7月24日,岷县综合执法局作出整改回复,认为该项目属于违法建设,并先后下发了《责令改正(限期拆除)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要求该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前自行拆除所建的违法建筑物。整改期限届满后,涉案建筑仍未拆除,危险状态仍未消除。
【诉讼和执行】
2019年2月14日,岷县检察院向定西市安定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岷县综合执法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岷县岷阳镇迭藏河城区段河堤右岸违章建筑物“慕丽水岸”茶楼全部实施拆除,清除建筑垃圾,疏浚河道,恢复原状,确保行洪畅通和度汛安全。起诉后,岷县综合执法局积极整改,认真履职,于2019年3月23日对该违章建筑物依法强制拆除,岷县检察院派员现场监督。因违章建筑已经拆除,岷县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仅请求确认岷县综合执法局未完全履职的行为违法。2019年8月1日,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诉讼请求。
【指导意义】
本案中,岷县综合执法局在收到检察机关的诉前检察建议之后,虽然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下发《责令改正(限期拆除)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等,但是在违法建筑依然没有被拆除的情况下,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导致公益处于持续受损状态。岷县检察院以岷县综合执法局未能依法完全履职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最终实现了保护公益的目的。
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武家大沟堤坝毁坏影响行洪安全案
【关键词】
堤坝修复 未全面履职 第三方评估 行政公益诉讼
【要旨】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堤坝修复负有法定职责,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进监督,对于未依法全面履职,整改没有落实到位的,应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自2016年底,黄河支流武家大沟东营区六户镇小许村西至邱家村东段两岸各有长约4公里、宽约30米至50米不等的堤坝及护堤地被非法取土,北岸堤坝全部被毁,南岸堤坝部分被毁,严重危及河道行洪及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6月,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检察院设立在六户镇的为民检察官工作室(公益诉讼联络站)从群众处获取本案线索,随后立案调查。通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调阅相关文件等方式确认武家大沟堤坝毁坏的事实,认定东营市水利局作为当地水务行政主管机关未对非法取土行为依法作出处理,亦未修复被毁堤坝,致使堤坝破坏越来越严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长期受损。
2018年6月21日,东营区检察院向东营市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恢复堤坝原状。2018年8月10日,东营市水利局回复称,已对损毁河段进行了整改修复,共修复河岸线2757米。
收到回复后,东营区检察院跟进监督,委托第三方——东营市赛维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毁堤坝面积、土方量进行测量,发现北岸810米左右被毁堤坝及南岸被毁堤坝未予修复;北岸临时应急修复的2757米河岸线亦未按原设计标准修复到位,无法满足设计标准和防汛要求。2018年8月“温比亚”台风过境连续降雨,部分修复堤段出现了溃堤、漫堤,造成水流倒灌,两岸农田全部受灾。
【诉讼和执行】
2018年10月12日,东营区检察院依法向东营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1.确认东营市水利局未依法全面履行河道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东营市水利局继续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涉案被毁坏的堤坝予以修复,恢复原状。东营区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东营市水利局主动与东营区检察院就堤坝修复事宜进行沟通,制定修复方案,协调应急度汛资金,分期对堤坝进行综合整治。至2019年6月,修复工作已全部完成,达到设计防汛抗洪标准。2019年“利奇马”台风来袭,武家大沟全线未发生溃堤、决堤事故。
【指导意义】
该案积极回应了群众关切,涉案堤坝损毁,给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当地村民多次反映未能有效解决。检察机关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程序,保护了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环境资源类案件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检察人员仅靠自身力量,对行政机关是否履职到位有时难以做出准确判定。本案中,检察机关借助第三方力量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履职到位,最终从技术和法律两个层面确认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职,解决了这一问题。
4.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河道违法建筑侵占黄河河滩影响行洪安全案
【关键词】
行洪安全 诉前程序 执法合力 跟进监督
【要旨】
检察机关在与河长办及乡镇政府的联合摸排中发现线索,依法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责任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形成执法合力。
【基本案情】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洪镇辖区滨河大道以东黄河河滩范围内,存在四处阻碍行洪的违法建筑,威胁行洪安全。四处非法建筑分别为:李东自2010年以来占用望洪镇望洪林场河滩地开设“黄河渡口餐厅”,建农家乐3.45亩,渔池10余亩;刘杰自2013年以来占用望洪林场东侧河滩地开设“禾泽园种养殖家庭农场”,经营花卉、苗木、水果、蔬菜的种植及销售,家畜、家禽及水产品的养殖及销售,养殖场占地2.84亩,渔池占地12亩,耕地及果园占地约47亩;马红如自2013年以来占用望洪镇东和村十队河滩地开设“鸿儒渔庄”,占地面积43.47亩;王继杰自2016年以来占用望洪镇南方村河滩地开设“南方湾农业家庭农场”,修建餐饮娱乐用房400平方米,温棚9000平方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1月底,永宁县检察院在开展“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监督检查活动中,在与县河长办、各乡镇政府联合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四乱”突出问题时,发现上述问题并建立台账。经调查认定,根据水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和《永宁县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县水务局、望洪镇政府对上述侵占黄河河滩地违法行为均负有监管职责。2019年3月28日永宁县检察院向永宁县水务局和望洪镇政府分别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永宁县滨河大道以东黄河河滩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行为依法予以处理,规范河道保护和管理工作。
收到检察建议后,永宁县水务局和望洪镇政府一方面多次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法治宣传,另一方面积极向县政府进行汇报,争取支持。县政府专题研究后,组织抽调公安、综合执法、水务、望洪镇等单位、部门100多人开展联合执法,调动30多辆车辆(含铲车、挖机)对上述违法建筑逐一拆除。2019年7月6日,永宁县检察院对此次专项整治活动开展“回头看”,确认现场违法建筑已全部拆除、清理完毕。
【指导意义】
永宁县黄河流域内出现河道内乱建农场、农家乐等问题,具有一定历史原因,乱建的单位和个人只关注经济利益,环境保护的公共意识、法律意识淡薄。永宁县检察院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和属地政府依法全面履职,形成执法合力,推动违法建筑的拆除,保障了黄河行洪安全。
5.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乌斯太段河道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案
【关键词】
未全面履职 诉前程序 执法合力 跟进监督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较大面积的违建通过制发一份诉前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最终解决问题,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基本案情】
黄河流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境内85公里乌斯太段河道长期以来存在违法占用河道现象,尤其是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乌斯太段河道内违规建造民房、违规修建鱼塘长期占用河道问题严重,威胁行洪安全。阿拉善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水务局对上述违法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
【调查和督促履职】
本案线索由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阿拉善盟分院在“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中发现,随后该院立案并开展实地调查。通过勘验测量违建面积,固定证据,最终确认违规建造的民房占地14.5亩,违规修建18处鱼塘占地446亩。2019年5月5日,该院向阿拉善盟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依法督促责任部门限期拆除违规建设的民房,督促责任部门限期关停鱼塘,清退钓鱼人员,确保黄河生态安全。阿拉善盟水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督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水务局向开发区管委会专题汇报。随后,由管委会牵头联合高新区水务局、乌斯太镇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整改。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实地调查核实整改情况。目前黄河乌斯太段14.5亩的违建房屋已全部拆除,黄河乌斯太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开设的18处鱼塘的相关垂钓设施及人员也已清理,危害乌斯太段河道生态安全的违建问题得到彻底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结合黄河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拟投入专项资金,将清理的18处鱼塘规划建设为湿地公园,提升城市环境功能和生态效益。
【指导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坚持“通过诉前程序实现维护公益目的是司法最佳状态”的理念要求,充分发挥诉前检察建议功能,积极践行 “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的生态检察工作模式,与行政机关形成了依法监督与支持配合的良好互动关系,共同促进黄河流域生态资源保护。另外,针对多个违法行为,通过制发一份检察建议的方式来推动问题解决,也体现了诉前检察建议的严肃和高效。
6.山西省万荣县汾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案
【关键词】
行洪安全 航拍取证 未全面履职 诉前程序 全面整改
【要旨】
采用无人机航拍等方式固定证据,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有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25日,山西省万荣县检察院在“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中发现,汾河万荣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以下问题:1.汾河万荣段光华乡大兴村大兴桥西朝圣路口,河道内存在面积1500平方米的违建羊圈及房屋;2.汾河万荣段光华乡北甲店村河道朝圣路西河道内存在面积520平方米的违建烘干厂房;3.汾河万荣段光华乡罗池村河道西岸河道内存在面积10平方米的违建房屋;4.汾河万荣段荣河镇西师村西师桥西北660米处,河道内存在150平方米的违建房屋和100亩私挖鱼池;5.汾河万荣段荣河镇刘村桥西400米处河道内存在400平方米的违建房屋。上述违法建筑及鱼塘处于汾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阻塞河道,破坏了汾河流域生态环境,危及行洪安全,负有监管保护职责的万荣县水利局履职不到位。
【调查和督促履职】
万荣县检察院在发现该案线索后,联合河长办迅速行动,实地勘查,固定证据。对发现的“乱建”问题一一登记造册,建立问题台账。在调查中,办案人员运用无人机进行航拍取证,对上述违法建筑进行实地勘验、测量,利用卫星地图确定每个违法建筑的地理坐标。2019年6月26日,万荣县检察院向县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县水利局立即对汾河万荣段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筑进行清理,并建议河道主管机关细化整改目标任务、明确责任人、制定具体整改措施。
县水利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组织精干力量对汾河万荣段“四乱”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建立了整改任务清单、明确整改内容、整改要求和职责分工,并派业务骨干驻村,及时协调解决沿河各乡镇在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获得了群众的积极配合和支持。截至7月23日,共拆除违法建筑2580平方米,清理私挖鱼池面积100亩。
县水利局整改回复后,万荣县检察院立即派员对各违法建筑及鱼池整改情况予以核实,确认检察建议所述违法建筑及鱼池均已清理整治完毕。
【指导意义】
该案是“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中重点查处的河道范围内“乱建”问题,涉及的人员较多、范围较广,问题复杂,不仅有羊圈、烘干厂房、房屋等2000余平方米违章建筑,还有100亩私挖鱼池占用破坏河道,属于难啃的“硬骨头”案件。万荣县检察院与河长办紧密配合,充分运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取得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7.陕西省府谷县黄河沿线非法排污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系列案
【关键词】
生态环境 系列案件 专项整治 执法合力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系列案件的办理,联合府谷县委、县政府对黄河府谷段开展专项整治,使得四乱问题得到彻底整治。
【基本案情】
黄河府谷段 “四乱”问题严重,存在非法排污、非法采砂、非法搭建、非法开挖鱼塘、乱堆乱放等问题。水利、环保、城管、管委会、镇政府等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致使黄河府谷段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公益受到损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6月,陕西省府谷县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当地生活污水直排黄河问题严重。检察机关通过现场勘查、走访居民、水质监测、无人机拍摄等手段,发现从2015年起府谷新区产生的居民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黄河,流经地污水呈黑绿色,臭味刺鼻,水面垃圾漂浮,形成黑臭水体,严重污染黄河水质。
府谷县检察院立案后,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设三个办案组,对黄河府谷段全线水污染情况展开全面调查。确认黄河府谷段存在非法排污、非法采砂、非法搭建、开挖鱼塘、乱堆乱放等问题。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该县水务局、环保局、城管局、住建局、府谷镇政府、新区管委会均负有监管职责。府谷县检察院将上述问题分为非法排污、禁采区非法采砂、可采区非法采砂三案,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8份,建议依法对非法排污、非法采砂、非法搭建、非法开挖鱼塘、乱堆乱放等问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护黄河生态环境。
在送达检察建议后,府谷县检察院约请六家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座谈,详细解释了检察建议的内容,播放了黄河府谷段生态坏境遭受破坏的视频;同时,还积极向县委、县政府作了专题汇报。县委、县政府立即成立“黄河河道采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生活污水整治工作小组”, 印发《府谷县黄河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府谷县直排口(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等文件,召开督办会议,全面开展整治工作。
整治过程中,府谷县政府共计投入资金1.4亿元,相关行政机关出动机械1850多台次,撤离采砂船60艘、设备73台,清理堆土砂石建筑垃圾等138.1万立方,覆平大型沙坑55处,拆除违章房屋195间,填埋鱼塘5个,恢复黄河沿岸原状80公里,并将新区的污水收集后送污水厂集中处理。水务局安排专人对黄河沿岸定期进行巡查,彻底杜绝偷采乱挖现象。府谷县检察院对行政机关整治工作全程跟进监督,在2019年7月对该案开展“回头看”时,确认检察建议内容全部整改到位且无反弹现象,黄河府谷段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指导意义】
府谷县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以类案监督思维,通过办理一案,带出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以检察建议推动县委、县政府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专门文件,开展全面整治,服务污染防治大局,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切实保护黄河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
8.河南省三门峡市两矿业公司违规采矿破坏黄河生态环境案
【关键词】
黄河湿地保护 生态修复 诉前程序 综合整治
【要旨】
在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停止以后,检察机关还应积极督促相关行政机关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及时恢复受损公益。
【基本案情】
河南省三门峡市两矿业公司在开采铝土矿中均存在部分侵占河南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情形,在开采方式上存在违规开采行为,造成矿区内水土流失、矿山裸露,生态环境破坏严重。
2016年,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对两个矿区存在的生态环境破坏情况予以通报。2017年8月,两矿业公司退出湿地自然保护区。2018年10月,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再次指出三门峡市湖滨区、陕州区境内铝土矿区遭生态破坏问题。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12月12日,河南省检察院将该案件线索指定郑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办理。该院调查发现,在两个矿业公司退出保护区后,三门峡市湖滨区、陕州区人民政府及所属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局等职能部门未能充分履职,受损土地长期没有得到有效修复。湖滨区、陕州区人民政府的整改工作同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专项活动确立的整改目标仍有较大差距,存在矿山山体裸露、废渣乱堆乱放、湿地生态修复不到位、湿地保护区以外受损土地生态修复未完成等问题。
针对三门峡市湖滨区、陕州区政府履职不到位的问题,2019年3月26日、27日,郑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先后向三门峡市湖滨区、陕州区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一)根据黄河湿地生态破坏情况责令两矿业公司完善涉案两个矿区的生态修复方案,全面履行领导、组织、监督、协调湿地保护职能,领导相关行政机关督促矿业公司严格落实方案。(二)做好涉案两个矿区生态恢复的监督、验收工作,确保整改到位。(三)对湖滨区、陕州区沿黄河铝土矿认真组织排查,对湖滨区、陕州区内的其他铝土矿开展核查,对存在的侵占黄河湿地保护区、违法开采等问题,明确责任,及时整改,确保黄河沿岸生态环境持续向好。(四)按照综合整治规划,确保新建矿山和持证矿山开采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检察建议发出后,三门峡市及湖滨区、陕州区政府高度重视,组成市长、区长为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一领导,分别制定了生态环境治理修复方案、开展露天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两个矿业公司也按要求编制了经专业机构评审的综合整治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其间,郑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多次与湖滨区、陕州区人民政府及矿业公司召开联席会议,就矿区治理标准、治理进度和方案等问题进行反复协调沟通,邀请专家为矿山治理中的难点问题出谋划策。截至目前,湖滨区铝土矿区共投入资金2075.2万元进行生态修复,修复面积1292亩,复植各类树木作物25万余棵,播撒草籽7800公斤。陕州区铝土矿区共投入资金5000余万元,治理面积8461.262亩,绿植各类树木31万余棵,飞播面积10000亩,撒播草籽3900公斤,覆土251.95万方,回填废弃矿坑2.2万方。
【指导意义】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除重点调查中央环保督察发现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形外,还关注辖区内同类矿区生态修复不到位的公益损害情形,督促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解决同类问题,以点带面,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在督促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同时,最大限度兼顾地方经济发展,帮助政府和企业制定合理的绿色矿山建设方案,推动产业转型发展。方案实施阶段,检察机关跟进督促,确保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
9.青海省化隆县查甫河、黑城河等河道垃圾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案
【关键词】
倾倒垃圾 诉前程序 类案整治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多条河流河道两侧存在的倾倒垃圾问题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一份诉前检察建议,以一案的办理促进了同类问题的解决,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目标。
【基本案情】
位于青海省化隆县境内的黄河一级支流查甫河、黑城河、巴燕河、石大仓河、昂思多河等河道两侧及部分桥涵周边存在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现象,严重污染上述河流河道环境、泄洪安全,对于河道周边环境及村容村貌造成了极大影响,严重侵害黄河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根据“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活动安排,青海省化隆县检察院在摸排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于2019年5月立案审查,并进行了相应调查。2019年5月20日,该院向化隆县水利局发出1份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尽快清理上述河道两侧及桥涵周边垃圾,恢复河道环境,消除河道行洪隐患,并在全县范围内对河道两侧、水库和湖泊周边存在的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问题进行排查处理。
化隆县水利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落实河湖管理保护责任,召集生态环境、住建、水利等部门和各乡镇负责人召开了河湖长制工作现场会,进行安排部署,确保检察建议内容落到实处。化隆县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河道淤积、垃圾倾倒、水污染、偷采砂石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影响河道行洪、破坏水环境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治,组织干部群众清除建筑垃圾、清理渠道及水库周边生活垃圾,打捞水库库区内柴草、漂浮物,清理黑臭水体。截至2019年8月,共清理黄河及16条一级支流生活垃圾138处450方、建筑垃圾55处400余方;督促动员各乡镇河湖长清理村级河道垃圾210处近1万方;投入600余万元对扎巴镇本康沟河道进行了综合整治;投资30万元对后沟水库、巴燕镇尕西沟等重点水渠、沟道等进行了全面清淤。针对化隆县昂思多河、查甫河、巴燕河、金源河等河道乱采乱挖乱堆及雄先河、支扎河偷挖沙场等违法行为,主管行政机关均予以行政处罚,未执行处理决定的,依法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2019年8月15日,检察人员到查甫河、黑城河、巴燕河、昂思多河等河道现场进行查看,确认河道周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已全面清理。
【指导意义】
化隆县检察院以“清四乱”专项活动为契机,向县水利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对黄河及其支流等河道中存在的违法倾倒堆放垃圾等阻碍行洪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清理整治,取得了举一反三的良好效果。
10.四川省若尔盖县白河唐克镇段河道垃圾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案
【关键词】
联合督察 垃圾污染 诉前程序 跟进监督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督促镇政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清理河道内堆放的生活及建筑垃圾,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基本案情】
黄河一级支流白河若尔盖县唐克镇段(白河桥上游右岸堤防沿线、白河右岸索格藏寺院路对面山沟处)堆放了大量生活及建筑垃圾,造成严重污染。若尔盖县唐克镇人民政府存在怠于履职的情形,社会公共利益处于被侵害状态。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3月7日,根据“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活动安排,四川省若尔盖藏族羌族自治县检察院会同县河长办对黄河干流及其支流进行暗访督察,发现了白河唐克镇段(白河桥上游右岸堤防沿线、白河右岸索格藏寺院路对面山沟处)堆放了大量生活及建筑垃圾。3月13日,若尔盖县检察院检察人员对该地堆放的生活及建筑垃圾进行了现场勘察并调查走访了当地群众。经查证,该河道两处垃圾系附近居民倾倒,因无人管理,在一年多时间内逐步形成了约440平方米、195平方米的两处露天“垃圾场”,夏季臭气熏天、污水横流,涨水时相当一部分垃圾已经被河水冲入白河后流入黄河干流。该县水务局先后两次要求整改,但一直未能解决。若尔盖检察院通过调查研究确定,唐克镇人民政府应为该段河道垃圾清理的责任部门。
2019年3月16日,若尔盖县检察院向唐克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第一,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对白河河道内堆放的两处垃圾进行清理;第二,为避免清理后再次出现在河道倾倒垃圾的行为,应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收到检察建议后,唐克镇政府迅速组织召开整改专题会议并邀请县级河长,检察院、河长办负责人参会,对问题形成的原因、如何整改、如何建立长效机制等问题作出了专题部署。2019年3月19日,唐克镇政府组织乡镇干部、附近村民、僧人对该两处垃圾进行了清理转运。此外,镇政府还将河道检查工作情况纳入考核范围,专门聘请了公益性岗位人员负责河道日常垃圾的清理工作。
2019年4月3日,唐克镇人民政府书面回复称已对两处堆放的生活及建筑垃圾进行全面清理并建立了监管长效机制。同年4月23日,若尔盖县检察院对检察建议整改情况进行了核实,经查,白河桥上游右岸堤防沿线河道干净整洁,有公益性岗位人员沿河随时巡查并清理零星垃圾;索格藏寺院路对面山沟处垃圾已经全部清理并复土,设有较为完善的垃圾处理设备。
【指导意义】
检察机关与河长办双方立足各自职能,共同协作配合促使垃圾污染河道问题得以整治。本案案发地若尔盖县系藏族羌族自治县,本案的办理对于向少数民族同胞宣传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和生态环境保护理念也有着特殊的意义。